3月,这些环保标准和规范将开始实施!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底,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28号部令《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首个地方标准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 降尘》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初,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 降尘》(DB52/1699-2022)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2/1700-2022)。两项标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环境空气质量 降尘》为全国首发。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部制定《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标准规定了制订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安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6-2023),并明确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为加强对安徽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该文件正式发布。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上海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月6日公开发布《上海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清单包括16项污染物及其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3月10日起施行
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明显成效。为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关于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鼓励政策,加快推进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并将于3月10日起施行。
江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技术规范》3月6日起实施
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技术规范》(DB 32/T 4441-2023)于2023年2月6日正式发布,并定于3月6日起施行。
该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包括东南大学、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风险管控模式选择、制度控制要求、工程控制要求、效果评估和后期管理。但,该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江苏省发布5项相关领域污染物排放标准 将于3月28日起实施
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5项相关领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计划于2023年3月28日起实施,包括《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浙江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29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共同印发《浙江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目标到2025年,产业集群化发展布局更加优化,产业规模和竞争力位居国内前列,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120万辆。
《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3月1日起生效
《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12月2日获批准,将从2023年3月1日正起正式施行,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二十三条,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职责以及源头减量、联单管理、处理方案备案、运输、综合利用、消纳、跨区域平衡处置等内容作了规定。
《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在境内的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贵州省编制了《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并于近日审议通过,将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条例分为十一章八十五条,明确乌江保护重点、相关部门职责以及违规处罚标准等。
道路突发事故液态污染物应急收集系统技术规范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2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道路突发事故液态污染物应急收集系统技术规范》(DB33/T 2567-2023),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为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深化广州市碳普惠工作,依据《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实施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潍坊市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海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海东市发布《海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来源:环保在线网